太古集团 标志
版权 © 2024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保留一切版权。

Corporate Governance | Swire Pacific Limited

企业管治
我们相信,以合乎法律、道德和责任的方式经营业务,可以为所有持份者带来最大的长远利益

太古公司致力确保遵循其企业管治文化营运业务,同时秉持正直真诚、原创思维、精益求精、谦逊恭谨、团队合作、长远发展的价值观和崇高的商业道德标准。这些价值是我们进行企业管治时致力遵循的原则,并於我们在营运及处事时体现。

企业管治报告

企业管治报告
企业管治报告 图片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集团企业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管理的主要重点范畴
集团风险管治架构

董事及高级人员

董事及高级人员
常务董事
白德利,JP 图片
白德利,JP,现年五十七岁,自二零二一年八月起出任公司董事兼主席。他亦是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及太古地产有限公司主席,以及国泰航空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期间曾任公司董事。他于一九八七年加入太古集团,曾驻集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巴布亚新畿内亚、日本、美国、越南、中国内地、台湾地区及中东的办事处。他是特许测量师、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资深专业会员和香港测量师学会会员。他亦是香港总商会理事会副主席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副会长。
岑明彦 图片
岑明彦,现年四十九岁,自二零一七年八月起出任公司董事。他亦是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一九九七年加入麦肯锡公司,之前为麦肯锡香港办事处合伙人。他于二零一七年加入太古集团。他是香港管弦乐团董事局主席。
贺以礼 图片
贺以礼,现年五十七岁,自二零二一年八月起出任公司董事。他亦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及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主席,以及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二一年八月期间出任太古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一九八八年加入太古集团,曾驻集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德国及中国内地的办事处。作为公司董事,他负责集团可持续发展策略及可持续发展事务部的工作。
马天伟 图片
马天伟,现年五十六岁,自二零二一年四月起出任公司董事(兼财务董事)。他亦是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及太古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他的前职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裁,在此之前为公司副财务董事。他于一九九五年加入太古集团,曾先后派驻集团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及澳洲的办事处。他是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他亦是香港管理专业协会理事会成员。
白德利,JP,现年五十七岁,自二零二一年八月起出任公司董事兼主席。他亦是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及太古地产有限公司主席,以及国泰航空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期间曾任公司董事。他于一九八七年加入太古集团,曾驻集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巴布亚新畿内亚、日本、美国、越南、中国内地、台湾地区及中东的办事处。他是特许测量师、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资深专业会员和香港测量师学会会员。他亦是香港总商会理事会副主席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副会长。
岑明彦,现年四十九岁,自二零一七年八月起出任公司董事。他亦是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一九九七年加入麦肯锡公司,之前为麦肯锡香港办事处合伙人。他于二零一七年加入太古集团。他是香港管弦乐团董事局主席。
贺以礼,现年五十七岁,自二零二一年八月起出任公司董事。他亦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及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主席,以及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二一年八月期间出任太古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他于一九八八年加入太古集团,曾驻集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德国及中国内地的办事处。作为公司董事,他负责集团可持续发展策略及可持续发展事务部的工作。
马天伟,现年五十六岁,自二零二一年四月起出任公司董事(兼财务董事)。他亦是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及太古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他的前职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裁,在此之前为公司副财务董事。他于一九九五年加入太古集团,曾先后派驻集团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及澳洲的办事处。他是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他亦是香港管理专业协会理事会成员。
企业管治政策及文件 图片

企业管治政策及文件

企业管治政策及文件
要达到企业长远的业务目标,必须以诚信、透明和负责的态度行事。太古公司确信这样做长远可为股东取得最大的回报,而雇员、业务伙伴及公司运营业务的社区均可受惠。我们的企业文化反映于公司的守则和政策中。
企业资料
企业资料 图片
公司名称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事处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一座三十三楼
注册地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联合交易所行业分类制度类别
综合企业
电话
(852) 2840 8093
传真
(852) 2526 9365
财政年度年终日期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秘书
麦洁贞
主要往来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职权范围

职权范围
(最后修订日期:2022年3月10日)

(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修订及重列)

1. 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乃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127条于1998年10月1日成立。

2. 委员会由董事局在本公司非常务董事中选任,成员应包括不少于三人,其中过半数须为独立董事。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

3.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局委任,并须为独立非常务董事。

4.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a) 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核数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b) 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核数公司任何财务利益的日期。

5. 财务董事、集团内部核数经理及一名外聘核数师代表一般应出席会议,并可邀请其他人士出席,惟委员会至少须每年两次在常务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开会。

6. 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或副秘书担任,负责保存完整的委员会会议纪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7. 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举行会议。

8. 董事局授权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须对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合作。

9. 董事局授权委员会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征询外间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及邀请具有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间人士出席会议。

10.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a) 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续聘及罢免向董事局提出建议以供其于股东大会上呈交各股东批准,及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

(c) 在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是次核数的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当有超过一家核数公司参与时,确保彼此的工作得到协调;

(d)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以及就任何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局报告并提出建议;

(e)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f)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半年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在向董事局提交前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其中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g) 就上述 (f) 项而言,(i) 与董事局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及 (ii) 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 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财务董事、公司秘书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h) 就半年度检讨及年度核数所产生的问题及保留意见以及核数师希望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讨论(需要时可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i) 在将本公司有关内部监控系统的陈述(如年度报告载有此陈述)提交董事局认可前加以审核;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j)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k)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l) 主动或应董事局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m) 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n)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o)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以及确保董事局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p) 就本职权范围的事宜向董事局汇报;

(q)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r) 研究由董事局界定的其他课题;

企业管治职能

(s) 制定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t)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u)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v) 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

(w) 检讨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11. 委员会应就其认为需要采取行动或加以改善的事宜向董事局汇报,并建议应采取的步骤。

12. 秘书须在合理时间内,向董事局所有成员传阅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及报告。

1.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第127条成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2. 委员会由董事局从公司董事中选任,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过半数须为独立非常务董事。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3.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局委任,并须为独立非常务董事。

4. 委员会于每个日历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局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局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c) 评核独立非常务董事的独立性;及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继任计划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6. 董事局授权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而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最后修订日期:2022年3月10日)

1. 薪酬委员会(「委员会」)乃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127条于2003年11月13日成立。

2. 委员会由董事局在本公司非常务董事中选任,成员应包括不少于三人,其中过半数须为独立董事。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

3.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局委任,并须为独立董事。

4. 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人事董事 (及其部门内其认为合适的行政人员)向委员会提供支援,并且一般出席会议。

5. 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或副秘书担任,负责保存完整的委员会会议纪录。

6. 委员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

7. 委员会有权向本公司任何雇员或董事索取为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委员会须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谘询本公司主席。

8. 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向其认为能够提供意见的任何人士(包括专业顾问)征询意见(包括独立专业意见)。

9. 委员会须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10. 委员会须因应董事局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11. 委员会须行使董事局权力,决定个别常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薪金、花红、实物利益及其参与任何股份或其他奖励计划及任何公积金或其他退休福利计划的条款),并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12. 委员会须检讨及批准:

(a) 向常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及

(b) 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13. 委员会须就非常务董事的薪酬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14. 委员会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15. 委员会须按本公司董事局不时作出的要求,向董事局报告委员会的活动。

16. 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的情况下,委员会须就常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问题,行使董事局不时转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董事局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以及履行董事局不时转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董事局职责。

17. 委员会在行使其权力、授权及酌情权及履行其职责时,须全面遵照守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